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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诉讼维权 各方受益

作者:于春霞  更新时间 : 2017-10-24  浏览量:325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661日,曲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使,将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撞倒,致张某受伤。受伤当日,张某被送到医院救治,因无钱入院,遂保守治疗,后身体伤处实在痛苦不堪,遂于622日再次入院治疗,共住院82日。事故经交警认定,曲某全责,张某无责。出院后,张某多次到保险公司理赔,计算赔偿数额,保险公司对几个赔偿项目或者拒赔或者赔偿数额过低。无奈,张某咨询律师计算赔偿数额,最后,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宜,将肇事人曲谋及所在单位、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,起诉数额累计249203.28元(包含肇事人垫付38000元)。

【裁判要点】

争议焦点

1、张某治疗的连续性,张某已达退休年龄、误工费是否应当给付;

2、各个项目赔偿标准的计算;

3、被告事发时是否在履行公务,是否是职务行为。

最后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、律师代理费在内共计211139.19元。

【律师观点】

伤者虽然遭受交通事故时,已经达到退休年龄,但其仍然在工作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误工费应该得到支持。

肇事人曲某在履行公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因此,其公司应当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。

【律师点评】

本案判决将赔偿责任全部判由保险公司承担,判决结果不仅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而且被告也从中受益。原来,事发时,被告正开车履行公务。原告就医后,被告曲某的所在单位出面为原告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,并将该部分费用从肇事人曲某的工资中按月扣除。被告因公发生交通事故,却要自掏腰包给原告垫付医疗费,正有苦说不出。我方律师接案后,将被告垫付的金额一并放在了诉请中,使得原被告因本次事故的支出在诉讼中一并得到解决,省去了肇事人日后的诉累。最后,法院不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的各项损失,而且判决保险公司将被告的垫付款支付给被告本人,使各方皆大欢喜。一方面既鼓励了发生交通事故,肇事方积极垫付医疗费的行为,弘扬正能量;另一方面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节省了诉讼资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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