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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维权

作者:于春霞  更新时间 : 2019-08-26  浏览量:160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6年11月,徐某与曹某、孙某签订借条一份,约定左某因公司经营的需要,向徐某借款10万元,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止。孙某承担借款金额一般的担保责任。并约定逾期还款,曹某支付借款总额10%的违约金。鉴于曹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同日,曹某和公司给徐某出具了收条。2016年11月18日,曹某再次向徐某借款2万元,曹某出具的借条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。逾期还款仍旧给付借款总额10%的违约金。孙某再次对借款金额的一半承担担保责任。2017年1月25日,曹某又向徐某借款14000元,曹某给徐某出具欠条一份。徐某遂委托我代理起诉事宜。我方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曹某和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,曹某及公司给付徐某违约金12000元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该案经过审理,最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一、曹某、曹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(自2016年12月3日至借款本金全部偿清时止,按年利率6%的标准计算);2、曹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(其中2万元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清时止;14000元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清时止。利率均按年利率6%的标准计算。);三、孙某对以上借款本金12万元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四、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。


【律师点评】1、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,维护了委托人徐某的合法权益;2、借款发生后,如借款人以无钱等各种理由拖延给付,应尽早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,以便日后尽早拿到钱款。3、鉴于本案曹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,且其本人和公司均在收条上签字和盖章,因此公司也应当对此承担偿还责任。4、因本案违约金的约定不合理,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6%给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占用期间的利息。5、借款有保证人的,按照约定,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,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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