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致人受伤,和解协议无效诉讼索赔
作者:于春霞 更新时间 : 2019-08-26 浏览量:593
外地来长春走亲戚的儿童被机动车撞伤,伤者的外公和肇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,约定保险公司理赔外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。受伤儿童的父母对和解协议和保险公司计算的理赔数额不认可,遂委托律师起诉索赔。
【案情简介】
20 2017年8月18日,郭某驾车行驶至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时将一孩童撞伤。交警队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,程某无责。程某住院治疗38日。住院期间,其父母从外地赶来护理,为此支付了交通和住宿费用。肇事车辆为单位车,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。住院期间,程某的外公和肇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,内容为保险公司理赔外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。出院后,程某父母找保险公司理赔,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的乙类、丙类用药提出部分理赔和不予赔偿的答复,对住宿费用和营养费等其他费用的理赔数额计算的十分不合理。程某的母亲遂找到于春霞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事宜。
【办案过程】
接 接受委托后,根据家属提供的病例,于春霞律师建议程某先去做了司法鉴定。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已构成十级伤残,护理期限为60日,营养期为90日。随后律师根据病例、票据、鉴定意见、伤者住院时的实际情况计算,程某此次外伤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24046.32元。律师准备好诉状随即对肇事人、肇事人所在公司、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。
【 【案件结果】
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,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99924.87元(其中包括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残疾赔偿金、交通费、住宿费)。肇事人所在公司和肇事人连带赔偿伤者12700元(其中包括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)。伤者本次诉讼共获赔金额112624.87元。